(2015)丽莲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曾昌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黎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昌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呈堂,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5年11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1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丽水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