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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卡汉(KHAN SARDAR)没收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54-1号执行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卡汉(KHANSARDAR),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于巴基斯坦白沙瓦市,巴基斯坦国籍。现羁押于成都锦江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卡汉(KHANSARDAR)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一案。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卡汉(KHANSARDAR)可供执行的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关于没收被执行人卡汉(KHANSARDAR)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邱杰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