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长岭县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长岭县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被告长岭县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款913362.52元,并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拖欠电费总额的日2‰给付滞纳金。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退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4元,减半收取6467元,由被告负担,剩余646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才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