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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定海区金利机械厂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晚,陈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定海区金塘镇穆西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20时35分,途经穆西线3km+600m地段时,陈某驾驶的车辆与对向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黄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积极抢救伤者,后在医院被交通警察抓获。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黄某乙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舟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3mg/100ml。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后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22案件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证人金某、黄某甲、徐某、周某、吴某甲、吴某乙、顾某证言、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暂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及有关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转账凭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贺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