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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化工园康庄西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韩元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孝武,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州,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新疆王丽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