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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北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建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建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2-1号原告河北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吉恒街8号。法定代表人郭记造,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魏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民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建民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建民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被告魏建民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