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商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培国、乔培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培国,乔培成,高志军,乔培仁,高立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1810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义,该公司职工。被告:乔培国,居民。被告:乔培成,居民。被告:高志军,居民。被告:乔培仁,居民。被告:高立芹,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培国、乔培成、高志军、乔培仁、高立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