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王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甲、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王商初字第179号原告陈某。被告孔某甲。被告孔某乙。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甲、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孔某甲因周转需要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被告孔某乙自愿为被告孔某甲的借款进行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孔某甲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孔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孔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孔某甲辩称,借款属实,但我目前资金周转较为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偿还。被告孔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孔某甲因购买房屋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被告孔某乙自愿为被告孔某甲的借款进行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孔某甲未偿还。2015年8月27日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孔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孔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及庭审笔录为据,本院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借钱100000元给被告孔某甲,有借款合同、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孔某甲应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孔某乙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告陈某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孔某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其在履行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孔某甲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孔某甲、孔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宫同科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