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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余某,系宋某之妻。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某、余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2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宋某、余某缴纳社会抚养费93399元。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某、余某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宋某、余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及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247号行政裁定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友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