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熊红军与“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或光船承租人诉前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红军,“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502号申请人:熊红军,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水上地区民权路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2030877。被申请人:”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权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福运正兴”轮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万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熊红军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福运正兴”轮;三、责令被申请人”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经营人提供人民币12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文斌审 判 员 蒋曰宏代理审判员 邱志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