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元杰与高密市东方巨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杰,高密市东方巨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朱元杰。被执行人高密市东方巨龙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元杰与高密市东方巨龙鞋业有限公司其他劳动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高劳人仲案字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