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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复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与李坤培,东莞市安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复议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李坤培,东莞市安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复字第8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号新华大厦*楼。负责人:许建军。申请执行人:李坤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工业1路。法定代表人:叶振祥。被执行人:东莞市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樟惠公路。法定代表人:谭伟雄。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因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以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已就执行款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复议,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义权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