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红莉与王效明、高洪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莉,王效明,高洪凤,王丽,王胜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3059号原告刘红莉,居民。被告王效明,居民。被告高洪凤,居民。被告王丽,居民。被告王胜启,居民。本院依据(2015)兰商初字第30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效明、高洪凤的房产,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效明、高洪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