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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红莉与王效明、高洪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莉,王效明,高洪凤,王丽,王胜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3059号原告刘红莉,居民。被告王效明,居民。被告高洪凤,居民。被告王丽,居民。被告王胜启,居民。本院依据(2015)兰商初字第30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效明、高洪凤的房产,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效明、高洪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