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寒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于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寒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