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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寒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于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寒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