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东苹、李万良、郝云平、郑文辉、李万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冬苹,李万良,郝云平,郑文辉,李万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X1533621-X。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马琪,男,汉族,任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棚信贷副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冬苹,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万良,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郝云平,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郑文辉,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万三,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东苹、李万良、郝云平、郑文辉、��万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东苹、李万良、郝云平、郑文辉、李万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东苹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11年5月6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何东苹发放贷款200000元,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止,合同期内利率为月息9.9‰。被告李万良、郝云平、郑文辉、李万三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何东苹对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东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万良、郝云平、郑文辉、李万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客户及关联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何冬苹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李万三对该笔借款担保;4、借款借据复印件两份,证明该笔借款何冬苹已经领取。被告何东苹、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李万三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何东苹向原告下属单位安棚信用社申请借款200000元,双方于当月6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何东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借款期内利率为月息9.9‰。该笔借款由被告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及李万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3年5月6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金额为200000元,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何东苹发放了贷款200000元。借款期内,被告何东苹未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何东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何东苹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何东苹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李万三对借款人何东苹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其在被告何东苹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同真实有效。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何东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被告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李万三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请求被告何东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李万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东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二、被告李万良、郑文辉、郝云平、李万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48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刚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人民陪审员 董 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华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