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于1989年双方开始发生矛盾,经常生气打架,碍于孩子还小一直忍让。直至1998年我起诉离婚,后调解未离,之后一直对付过日子。2004年我得了心梗,做了支架手术,2013年到北京再次做了两个支架,我生病期间被告一直没好好照顾我。我与被告虽在一起居住,但并未有夫妻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吵架都很少,原告生病期间我确实有照顾不周的地方。2013年1月初至今年6月我一直在北京,期间经常回来,也有夫妻生活,我与原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李某丙,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原告于1998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5年10月1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婚后初期感情一度尚好,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且被告有挽救婚姻的意愿,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此外,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娜_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