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复东与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复东,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陈复东,男,194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柴油机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理人:戴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复东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