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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杨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赵某某已受偿42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案件款327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也已受偿。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恢字第00121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