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俊豪与剧刚毅、王兴菊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豪,剧刚毅,王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36-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豪被执行人剧刚毅被执行人王兴菊本院执行李俊豪与剧刚毅、王兴菊健康权纠纷一案。剧刚毅、王兴菊未履行(2015)鄂枣阳少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剧刚毅、王兴菊的民生银行存款3221.21元。审判长 杜 金 龙审判员 陈 明 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