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范庆云与范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云,范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范庆云被执行人范超华申请执行人范庆云与被执行人范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712.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