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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商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与汪齐振、汪华亮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汪齐振,汪华亮,顾建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149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五新村。经营者查正元。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齐振。被告汪华亮。被告顾建良。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诉被告汪齐振、汪华亮、顾建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万元钢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人民陪审员  龚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勇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