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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怀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黎万枝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万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568号移送执行机关:怀集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黎万枝,男,汉族,住怀集县。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黎万枝应缴纳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黎万枝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怀集县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黎万枝已将刑事罚金2000元交清。本院认为,怀集县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黎万枝已将刑事罚金2000元交清。被执行人黎万枝在本案的义务全部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刑事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聂广青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