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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调确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程、许宝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他

当事人

冯程,许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调确字第553号申请人冯程,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浩(系冯程丈夫),男,住同冯程。申请人许宝林,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宝林负事故全责,并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冯程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5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冯程与许宝林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新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