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紫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柯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法定代理人柯某乙,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柯某乙之父。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柯某乙之母。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柯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柯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柯某乙、邓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5725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柯某乙、邓某某现在全家均外出务工,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柯某乙、邓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本县内银行无存款,其名下也无房产、车辆和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柯某乙在紫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蒿坪支行开设有账户,本院已经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柯某乙虽有一套位于紫阳县蒿坪镇东关村土木结构的房屋,但该房屋系二被执行人全家的居住生活用房,而且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柯某乙、邓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