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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岳百龙与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百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535号申请执行人岳百龙,个体司机。被执行人XX,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百龙与被执行人XX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