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学忠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忠,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623号原告:王学忠,男,53岁。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负责人:张颜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忠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忠撤回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百佳全石材厂的起诉。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