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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与XXX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X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