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豪杰与王明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豪杰,王明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马豪杰(身份证号3710811978********),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黄山村**号。被执行人王明壮(身份证号码3706321960********),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北大疃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301号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本案得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执字第14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