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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执字第0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处理金河乡农协驻宝办事处资金融通部问题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处理金河乡农协驻宝办事处资金融通部问题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武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执字第00012-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处理金河乡农协驻宝办事处资金融通部问题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负责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功县普集镇沿河路二十二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处理金河乡农协驻宝办事处资金融通部问题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999)金经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08212元、利息损失24670.67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和解,现达成如下一致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宝鸡市处理金河乡农协驻宝办事处资金融通部问题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本金16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金经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