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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冬英与付贵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贵林,王冬英,林怡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贵林。委托代理人朱当伟,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英。委托代理人郑卫华,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怡雄。上诉人付贵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冬英、林怡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贵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当伟、被上诉人王冬英委托代理人郑卫华以及被上诉人林怡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钟 凌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