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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李太宙,杨嘉琪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李太宙,杨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太宙。被执行人杨嘉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透支借款本金35920.4元及利息382.8元、滞纳金289.35元(利息、滞纳金在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透支债务时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给申请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