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利惠公司与徐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惠公司,徐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76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公司秘书助理。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委托代理人:郭蒲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廉晓媚,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徐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