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潘小军与丁冉、谷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军,丁冉,谷凯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90号原告:潘小军。被告:丁冉。被告:谷凯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军与被告丁冉、谷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