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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市宏峰物流有限公司、莱芜金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莱芜市宏峰物流有限公司,莱芜金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苑圣军,王敏,吴海洋,吴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钢城区力源大街*号。被执行人莱芜市宏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69号长鑫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吴海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金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苑圣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苑圣军。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吴海洋。被执行人吴兆荣。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宏峰物流有限公司、莱芜金利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苑圣军、王敏、吴海洋、吴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