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龚煦与李艺苗、黄欢、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煦,李艺苗,黄欢,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龚煦。被告李艺苗。被告黄欢。被告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火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煦诉被告李艺苗、黄欢、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龚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64元,由原告龚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