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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龚煦与李艺苗、黄欢、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煦,李艺苗,黄欢,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龚煦。被告李艺苗。被告黄欢。被告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火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煦诉被告李艺苗、黄欢、成都市双标汽车车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龚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64元,由原告龚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