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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执字第0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朝阳与卢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阳,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04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朝阳,男,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证件号码412325197805171514。被执行人卢刚,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张朝阳与卢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5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朝阳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朝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朝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