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肖维,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法定代表人陈耀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傅晓明审 判 员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