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少俊与北京碧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俊,北京碧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995号原告张少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碧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宋家庄路43号10号平房。法定代表人谢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俊与被告北京碧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张少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少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姣 姣人民陪审员 乔 国 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娟书记员全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