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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温腾、徐丽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庄温腾,徐丽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339-2号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第34层A-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186-1。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诗婕。被执行人庄温腾,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徐丽影,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闽D号车辆的抵押权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抵押并强制过户至其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D61Q**号车辆的抵押并强制将该车辆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