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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倪某与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倪某。被告龚某甲。原告倪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被告龚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龚某乙。婚后三十年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嗜赌成性,曾因赌博被拘留罚款,但之后仍不思悔改。现被告年纪越大越难以沟通。且被告自2014年1月起经常彻夜不归,甚至一两个星期都不回家一次,后原告证实被告与她人在外同居。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回家对原告辱骂甚至殴打,原告多次报警。原告念及多年夫妻情分仍希望被告悔改,并通过亲朋邻里和村委领导多次做调解工作,但被告不但无悔意,反而变本加厉。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与儿子三人平均分配。被告龚某甲辩称:原、被告相识相恋一年多,经慎重考虑后结婚,1987年生育了一子,婚后一直和睦相处,故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被告虽然体弱多病,但为了养家,一直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收入及家中房屋的租金也全部交由原告保管。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被告与她人同居及嗜赌成性等均非事实。夫妻之间不可能完全没有摩擦,但双方没有经常吵架,更没有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之事,反而是原告今年几次无端砸烂被告的电瓶车及其他物品等。被告在外居住是为了就近工作,工作期间也时常回家,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被告必须要负担起应承担的责任,且被告已年过半百,没有社保,不工作就没有收入。现在儿子已成家,原、被告已是当爷爷奶奶的人,希望原告不要为了离婚而混淆是非,伤害自己及家人。被告愿意给予更多地理解和宽容,希望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会,化解双方心中的疙瘩,维护持续三十年的家庭,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倪某与龚某甲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办了婚礼,1987年生育一子龚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等产生矛盾,特别是倪某认为龚某甲不能彻底改过自己的赌博行为,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近年来还与她人有不当关系等,致使夫妻间不能和睦相处,时常发生争打,从而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10月,倪某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因被告龚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婚姻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已近三十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主要因被告在外做出一些不利于夫妻关系的事情,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对此,被告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有过则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多体谅与理解原告,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妥善化解夫妻矛盾。希望原告也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子女的利益考虑,对被告予以宽容和谅解,争取夫妻间的和睦相处。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倪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