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陈楚文与唐雪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91号起诉人陈楚文,住址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11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楚文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唐雪芳为被告,请求判令:1、起诉人无须退还被告租赁押金3600元;2、被告支付租金1800元、水费612元、电费900元、管理费246元;3、被告赔偿起诉人抽油烟机清洗��400元、屋内清洗费800元(含清洗时耗费的水电费200元);4、被告赔偿起诉人屋内地板砖、木门两扇、电子锁壹把、餐桌壹张、灯具若干及洗手间洗手台等维修费(含维修期间耗费的水电费、误工费、交通费、餐费等)合计18000元;5、被告赔偿起诉人因租赁房屋在非自然损坏维修期间的空置房屋租金及物业费30492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租赁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安华工业区海滨花园B3座6层08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楚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