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陶某某(曾用名陶某),女,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鸿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凌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