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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生伟、胡君伟与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经济合作社、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伟,胡君伟,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经济合作社,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周生伟。原告:胡君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负责人:吴林水。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临时负责人:吴广云。本院在审理周生伟、胡君伟与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经济合作社、义乌市江东街道沙溪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生伟、胡君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