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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胶州市音乐之声休闲俱乐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胶州市音乐之声休闲俱乐部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83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音乐之声休闲俱乐部,经营者于常胜。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胶州市音乐之声休闲俱乐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音乐之声休闲俱乐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