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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家财与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财,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000号原告刘家财,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富民三街一号,注册号:500227100002093.法定代表人:曾令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财诉被告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家财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琪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