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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华。被执行人:王强。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王少华申请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倴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强应支付申请人王少华案款82000.0元,承担执行费1130.0元。本院已执行33313.81元,下剩48686.19元当事有双方私下和解履行,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红审 判 员  李纯忠代理审判员  田志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