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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曹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