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曹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