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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建理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50号罪犯张建理,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102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建理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罪犯张建理于2009年7月2日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7月22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四千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2013年12月10日再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一万四千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13���。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建理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张建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理减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5年7月记功,2015年7月表扬,2015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建理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其罚金,上次减刑后未再缴纳,又无家庭贫困证明。故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酌情扣减一个月。另,多次违纪,亦应酌情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