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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德碧与重庆市巴南化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碧,重庆市巴南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碧。委托代理人朱思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工农村4号。法定代表人涂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国。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德碧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化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德碧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德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德碧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德碧负担。审 判 长 苏 渝代理审判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