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峰与李铁奇、柳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李铁奇,柳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79号原告李峰。被告李铁奇。被告柳洪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原告李峰与被告李铁奇、被告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被告李铁奇以及被告李铁奇和被告柳红霞的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峰诉称,两被告因盖房资金周转困难到原告处借款6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只。之后被告偿还了原告2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无理拒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由两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只,注明:因盖房借李峰人民币65000元。并有两被告的签字。2、光盘一张。注明:由原告的母亲陈述,在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生活的日子里,被告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经质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1无异议。但同时认为,对于该借款已经于2009年7月30日偿还了20000元。另外,被告有证据一份,说明原告对于剩余的借款45000元表示不要了。对证据2有异议。①、该份光盘是否是在原告的胁迫之下录制的,被告无法确认,是否为原被告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②、从录音中老人说说的话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被告为老人治病期间支付的医疗费,被告手中有医疗费单据予以证明。并不像老人所说的老人在生病治疗期间,被告未支付医疗费。③、被告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不让老人住房子,也没有将老人的财物扔到外面去。两被告辩称,借款65000元并不是两被告借的,是被告父亲李嘉柏,也就是原告的父亲借的,这笔钱两被告并未见到,只是被告的父亲要求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字。之后在2013年时,原告也对该借款表示放弃,2009年7月,应被告父亲的要求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在2013年原告明确表示余款45000元不向两被告要了,并且借条上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上述主张,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有原告写给被告李铁奇的书证一份,证明该案借款65000元剩余的45000元原告表示放弃。2、2015年9月25日,由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大李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对其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经质证,原告认为书证一份是自己所写,但是该书证中的内容注明的45000元不要是附条件的,即如果被告孝敬父母,那就放弃45000元,但实际上被告李铁奇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我母亲一直跟原告在大连生活。被告也不养我母亲。也就是说,在2013年10月18日被告让我三姐李坤把我母亲接走了去大连居住了。我母亲从2003年开始一直到2013年10月18日一直跟我居住。另原告对证据2有异议,我不认可,情况不属实。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2001年春天,两被告因盖房子需要资金,为此向原告借款65000元。2002年,两被告将房子盖好。2009年7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偿还20000元借款,余款45000元一直未偿还。后经原告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所写的书证原件系原告本人所写,对于两被告是否应当偿还欠款45000元是附条件的,即如果被告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那么,原告就对于45000元的债权表示放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老人未履行赡养义务,故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两原告的陈述,庭审记录,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1、2以及两被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1、2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只,说明了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定性。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两被告所借的原告的45000元是否应当偿还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被告向本院所提交的由原告所写的书证中的内容来看,两被告所欠的原告的该45000元是否要求两被告偿还是附条件的,即如果两被告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对于该债权表示放弃,否则,原告有向两被告索要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老人未尽到赡养义务,据此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两被告履行给付欠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均有向原告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况且,从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视听资料中,由原被告的母亲的陈述也可以看出,被告对老人未尽到赡养义务。至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由其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对原告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因为在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视听资料与被告村委会的证明相比较来看,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视听资料更具有证明效力。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从2015年8月25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铁奇、被告柳红霞欠原告李峰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两被告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李铁奇、被告柳红霞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由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